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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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诉讼 延期审理、中止审理、终止审理的比较 提起自诉的条件

2021-04-04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

  张配海律师,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,现执业于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。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不畏艰险、奋力拼争,愿尽自己的所能,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。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,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!

刑事诉讼 延期审理、中止审理、终止审理的比较

  诉讼


  障碍


  理由


  延期


  审理


  1.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物证,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。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。


  2.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、确需证人出庭陈述的


  3.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,提出建议的。


  4.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,可以延期审理。


  5.检察院变更、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、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。6.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,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,应当同意,并宣布延期审理


  7.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,合议庭同意的,应当宣布延期审理8.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,合议庭应当准许。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,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


  上述6、7、8三点中另行委托、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,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,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。


  9.因为特殊原因,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,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转延期审理。


  中止


  审理


  1.自诉人、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。应当裁定中止审理。


  2.起诉后被告人逃脱,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。应当裁定中止审理。;


  3.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下落不明的,应当裁定中止审理。


  4.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。应当决定中止审理,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。


 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


 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


 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,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


 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


 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。


  5.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,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,可以裁定中止审理


  终止


  审理


  1.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,并且不是必须追诉;


  2.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

  3.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







  4.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

  5.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
  以上五项为刑诉第十五条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—6项,应当裁定终止审理- G+


  6.被告人死亡的,应当裁定终止审理;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,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,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。


  7.共同犯罪案件,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,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,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。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,应当宣告无罪;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,应当宣布终止审理。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


  说明:延期审理中,除申请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外,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。







提起自诉的条件

  公诉案件的对称。指被害人、或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,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,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。自诉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
  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。一般而言,自诉由被害人提起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,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,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即提起自诉的主体有:


  1.被害人。被害人是因为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到损害的人。因此,被害人对于法律规定的可控诉的案件,当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。我国第87条规定:对于自诉案件,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.被害人应是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,即被害人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,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。若不是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,或受害结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,则被害人不能成为自诉的主体。


  2.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,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,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。法律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在特殊情况下,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能得到适当的保护。法定代理人的范围,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包括被害人的父母、养父母、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、团体的代表。


  3.被害人的近亲属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,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,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起诉。此外,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87条规定,若被害人因受强制、威吓无法告诉,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、患病、盲、聋、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,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代为告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。


  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。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确定的被告人的姓名、性别、住址、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,使控诉指向对象明确,方便法院通知被告人应诉,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。


  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,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。即案件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允许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,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,自诉案件包括:1.告诉才处理的案件;2.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;3.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岸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。对于以上一类案件,自诉人可以提起自诉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。另外,自诉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,否则法院不予受理,告诉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。


  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,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。诉讼请求是自诉人提起自诉的目的所在,因此,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,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应在自诉书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。此外,还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,若没有足够的证据,就无法认定被告人的罪责,也就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。


  自诉应当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,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,不追究刑事责任。已经追究的,应当撤销案件。至于自诉案件的起诉时效,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,而只是适用第26条至28条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,即公诉与自诉的时效是同一的。


  以上几个是提起自诉必须具备的条件,缺一不可。自诉人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时,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审理,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若不具备以上条件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。此外,自诉人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提起诉讼,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、第145条的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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